第十条

已修改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