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