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