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具体办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