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