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