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