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