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需要,结合国家规划,统筹确定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布局、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设立新型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驻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