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境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