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往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通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