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0年6月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是指在通航水域(含湖泊、水库)内,具有相应设施,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驳运及相关的服务功能,并按照一定程序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水域、陆域和岸线构成的场所。

港口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若干个港区,每个港区可以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码头。

(二)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三)港口区域,简称港区,是指经批准划定的港界范围以内的港口岸线及与其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港区岸线,是指可供船舶停靠的江河沿岸。它依据防洪墙、堤界或陆地座标点确定,可以整段或分段划定。

港区水域,是指港区岸线以下的坡岸、滩地、水面与水下以及水上架空区域。

港区陆域,是指港区岸线以上的土地。

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港口规划为港口的进一步开发、建设而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岸线、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停靠船舶或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而建造和设置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备,主要包括码头、岸壁、护岸、港池、锚泊地、浮筒、趸船、铁路专用线、仓库、堆场、道路以及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环保、消防等设施。

(五)经营性港口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订有港口业务合同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在港区内为运送货物、旅客,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装卸、储存、驳运、搬运、拖带、对货物进行简易处理以及为旅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的服务等行为。

(六)自用码头,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及执行公务使用的码头。

专用码头,是指具备某种特定功能专门从事某一种专项服务的码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