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