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划定港口区域(以下简称港区)。港区由当地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