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