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区域性指导地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租金最低标准,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