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四)积欠相关税费的;(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