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