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