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