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