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分别报经许可或者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