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