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撤职案进行调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有关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