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