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