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一)认为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二)认为有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三)认为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有失误;(四)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