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