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