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