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省人大代表,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具体接待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安排。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应当认真接待和处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信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秘书长阅批后按程序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