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女性儿童少年监护人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同住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保证流动人口同住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