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女方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