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妇女生育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