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四)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