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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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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才流动
第十八条
已修改
流动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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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