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