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城市绿地系统在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实施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化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新区建设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旷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市政道路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为40—50米,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不低于20%;
(二)公园绿地率应大于70%,植物园、风景区绿地率应大于85%;
(三)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10%;
(四)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40%。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