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