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

(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

(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

(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

(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

(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