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予以保护。

非养殖水域主要水生动物的保护品种为:

(一)鱼类:鲤鱼、草鱼、白鲢、花鲢、大鼻吻鮈、赤眼鳟、瓦氏雅罗鱼、鲶鱼、铜鱼、西吉彩鲫;

(二)虾类:秀丽白虾、中华小长臂虾;

(三)其他:大鲵、鳖(甲鱼)。

在非养殖水域,禁止捕捞低于下列标准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品种:

(一)鱼类:鲤鱼、草鱼、白鲢、花鲢、鲶鱼1.5公斤。

(二)虾类:秀丽白虾二厘米,中华小长臂虾三厘米。

(三)其他:鳖(甲鱼)1.5公斤。

捕捞作业时捕捞上来的低于上列捕捞标准的水生动物,应当及时放回水域。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