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水产养殖第十六条有效出入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生动物,运输或者经营者应当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生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