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