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拒绝或者妨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旅游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