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