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白族或者普米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白族、普米族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时应当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