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全省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