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高中附设职业高中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高等学校附设高等职业教育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