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需要使用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生产型企业;(二)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三)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