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需要使用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产型企业;

(二)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三)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