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八条有效受凌汛威胁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江河堤防护岸、穿堤建筑物和护堤林等防御凌汛工程体系建设,确保建筑物、构筑物符合防凌的需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