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应当明确防汛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