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水文预报和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气象部门和水文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冰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凌情预报和工作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